【轉】發展規劃辦公室關于學校行政規範性文件命名的若幹意見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7-05-27
發規辦〔2017〕12号
發展規劃辦公室關于學校行政規範性文件命名的若幹意見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推進學校制度體系建設,根據《中山大學規範性文件管理暫行辦法》、《中山大學規範性文件編制技術規程(試行)》,現就我校行政規範性文件命名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由适用範圍、種類名稱兩個部分組成。規範性文件名稱中的适用範圍,是指規範性文件适用的空間、規範事項和行為。
二、規範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準确、完整、簡潔,能夠集中體現規範性文件的實質内容,反映适用範圍和基本體例,除以書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稱的情形外,不使用标點符号。
三、規範性文件名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采用“規定”、“辦法”、“實施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等。但不能稱“法”、“條例”、“規章”。
四、使用“規定”、“辦法”、“實施辦法”、“規則”、“細則”、“意見”等名稱,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規定”是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範;“規定”一般既有實體内容,又有程序規範。
2.“辦法”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具體的規範。“辦法”與“規定”相比,規範的事項更小、更細緻,且側重于規範程序,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3.“實施辦法”是為貫徹實施某具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上位法中部分需要細化的内容作出的具體規定。
4.“規則”是指某一項工作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範,以程序性規範為主,也可包含實體性内容。
5.“細則”是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上位法全部内容或某一方面内容作全面、系統的細化,或者對上位法某一條規定作出具體細化,或者進行具體的解釋和補充。
6. “意見”是為貫徹執行上級某一項決定、規章,或對某一項具體工作提出帶有約束性的原則、要求。
五、對需要立即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制度論證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況,可以使用“暫行”或者“試行”。“暫行”側重于對時間效力的限制;“試行”指适用範圍具有一定特定性。
規範性文件使用“暫行”或者“試行”的,應當在标題名稱中列明。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應當不超過3年。
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單位具體實際,采用相适應的制度名稱,構建分級合理的制度體系。
發展規劃辦公室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