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核算中心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 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7-06-26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中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現将我校自2017年7月起開具或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我校對外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開票單位為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取得企業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在票面“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準确填開。
二、關于我校從外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單位、各項目負責人向其他單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可根據開票(收款)單位的要求向其提供學校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000004558631445。
特此通知。
核算中心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