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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學術道德規範》的通知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中山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已經2018年第7次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大學
2018年4月8日
中山大學學術道德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強化師生學術誠信意識,營造優良學風和育人環境,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号)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學術道德規範是指從事學術活動的行為規範,是學術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循的學術界普遍公認的各項學術道德準則。
第三條 本規範适用于在中山大學工作和學習的人員,以及以中山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各類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 上述各類人員從事學術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堅守嚴謹和誠信原則,遵守以下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尊重他人的學術成果,遵守學術引文規範。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須注明出處;
2.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
1.合作成果在發表前應經所有署名人審閱,應按照對研究成果的貢獻大小,或根據學科署名的慣例或約定,确定署名者順序;
2.所有署名人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合作研究的項目負責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對研究成果整體負責;
3.指導教師審閱同意後為通訊作者,該教師應負主要責任。
(三)公開研究成果、研究數據等必須尊重事實、完整準确。
1.臨床研究中,應當真實報告病例、檢查結果、療效和任何不良事件;
2.保證實驗記錄和原始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安全,實驗記錄和原始數據原則上應永久保存,以備考查;
3.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發現的疏漏或錯誤,應盡快以适當方式公開糾正。
(四)學術活動涉及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體的生物醫學研究,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和倫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在參與推薦、答辯、評審、鑒定等學術活動中,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确的原則,堅決抵制各種不良影響和幹擾。
(六)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篡改、剽竊和其他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以下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的行為
1.不注明出處,将他人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發表(包括提交課程論文);
2.以翻譯或直接改寫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為自己原創作品的内容予以發表;
3.将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原創;
4.未經授權,利用被自己審閱的手稿或資助申請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開的作品或研究計劃發表或透露給他人或為己所用;
5.自己照抄或部分襲用自己已發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參考文獻。
(二)僞造與篡改的行為
1.僞造或篡改研究條件、研究數據、研究過程、研究結論;
2.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3.僞造注釋(将轉引标注為直接引用,引用譯著中文版卻标注原文版,均屬僞注)、文獻資料;
4.僞造履曆、證書、論文發表證明、同行評審人信息、評審意見等;
5.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三)虛假署名的行為
1.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
2.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四)妨礙他人研究的行為
1.采用不正當手段幹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樣品、數據、軟件或其他與科研有關的物品;
2.對競争項目或結果的審查設置障礙;
3.幹預考試成績評定、研究成果鑒定、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等。
(五)一稿多投的行為。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約定的禁止再投期間,或者在期限以外獲知自己作品将要發表或已經發表,在期刊(含印刷和電子媒體)編輯和審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試圖或已經在兩種或多種期刊發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論文。
(六)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或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求職、發表論文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七)代寫代投論文的行為。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委托中介方代投論文或對論文實質内容進行修改。
(八)濫用學術信譽的行為
1.誇大、炒作個人學術成果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
2.在各類評審、評估、獎項評定時,出于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沖突而做出違背客觀、準确、公正的評價;
3.在媒體或其他公開場合為企業或産品做虛假、誇大等不實宣傳。
(九)其他根據上級部門的規定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六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和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本規範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學學術道德規範》(中大辦〔2010〕14号)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規範由中山大學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山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