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發布人:方綿 發布日期:2018-09-03

中山大學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154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以下簡稱環保)工作,防止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确保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第20号令)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粵教裝備函〔20139)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實驗室是指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的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各級、各類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包括用電安全管理、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實驗室廢物安全與環保管理,以及相關規章制度與管理機制建設、教育培訓與考核等。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三條 我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制,各司其職,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學校成立中山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和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

(一)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統籌全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設主任1名,由主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各校區管委會負責人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及地方關于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規劃及方針政策;研究審議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重要事項;指導督查學校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

(二)實驗室安全辦公室是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公機構,辦公室設在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主任由設備處負責人兼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的專項工作;組織協調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開展技術咨詢與服務工作;指導督查各二級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主要負責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技術咨詢與服務,小組成員由校内外實驗室安全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組長由小組成員推選産生。其主要職責是:對學校實驗室安全的設施建設、制度建設和事故處置等提供咨詢意見;協助做好實驗項目和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教育培訓與考核等工作。

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和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的具體職責按《中山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與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 設備處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開展各項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單位執行規章制度,重點負責設備使用安全、化學品安全、輻射安全及化學廢物管理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隐患整改和應急演練工作。

(四)受理學校實驗室安全事故報告,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保衛處負責學校實驗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生物安全辦公室負責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其職責按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負全面責任,需與學校簽訂《中山大學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書》。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建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管領導擔任組長,領導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的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的專業、學科特點,制定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開展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報告、警示,并組織落實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七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所在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工作負全面責任。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應設置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小組。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和所在單位的指導下,根據本實驗室的專業、學科特點,制定具體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開展本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實驗室各類人員的安全與環保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負責本實驗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報告、警示,并組織落實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八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員制度。各單位、實驗室應指定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技術規範和應急處置業務的專職人員擔任實驗室安全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實驗室的日常活動,監督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制止違規行為。

(二)及時發現實驗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單位和實驗室主要負責人以及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報告。

(三)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記錄,并歸檔備查。

第九條 凡進入實驗室的任何人員,均需嚴格遵守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 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單位應根據學科特點和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并落實實驗室人員準入制度。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通過上崗培訓并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特種設備和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資格要求的崗位,必須配備符合相應上崗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入實驗室工作和學習的師生,需經過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學生還須考試并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

(二)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備案制度。凡涉及劇毒化學品安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科研項目和教學實驗項目,實施前應就項目所涉及危險品類别和數量、安全風險因素、實驗環境條件、實驗室和人員資質要求、實驗方案設計、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申報,經所在單位審核并提出項目實施的可行性意見後報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審核備案。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可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對不具備安全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發出暫停實施通知。各單位應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實施過程監管,督促相關實驗室和項目組落實安全措施,确保項目安全。具體規程另行制定。

(三)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項目立項前,相關職能部門和申請單位應加強項目的安全審核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設計規範要求,對實驗室的建築選址、場地布局、配套設施、儀器裝備、實驗過程和實驗産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風險因素進行嚴格把關,将實驗室的安全風險防範前移到規劃、設計和施工前期階段,确保實驗室安全建設和安全運行。具體規程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責任人明示制度。實驗室的每間實驗用房應指定安全責任人,負責日常安全與環保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各單位應将每間實驗室的名稱、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統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顯位置。

(二)實驗室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結合自身學科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張貼或懸挂在顯眼處。

(三)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實驗材料擺放有序,實驗室廢物處理規範,不在實驗室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四)實驗室應制定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并明示。

(五)實驗室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學校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各類危險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廢棄物、劇毒化學品、麻醉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品、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等),危險品的領取、保管和使用等環節應當有完整、規範的記錄。應當根據賬物相符原則,定期對危險品進行全面核對盤查。

(六)放置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加強安全保衛工作。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等級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相應的警示标識,并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為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和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七)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從事吸煙、烹饪、用膳和娛樂等與實驗室無關的活動,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實驗室内嚴禁留宿。

(八)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前,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關閉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等。

(九)實驗室廢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和規範處置。

(十)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定期對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并做好情況記錄,做好日常維護以确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态。

(十一)實驗室須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張貼或懸挂在顯眼處。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品被盜、丢失、洩漏、嚴重污染和超劑量輻照等安全事故,須立即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同時向設備處和保衛處報告,必要時向當地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的經過和處理情況應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二)根據《關于從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的管理辦法》(中大設備〔20051号)的規定,從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種的人員享受相應的營養保健待遇。

第十二條 用電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電器及其線路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等有關國家标準的要求。

(二)實驗室内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配電箱、電源插座等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闆和花線,不使用劣質或不合格的低壓電器産品。

(三)實驗室内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設備須保證正确的接零或接地,嚴禁将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外殼與室内的金屬管道直接連接。

(四)實驗室内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對實驗室電氣設備,包括線路、開關、插座等應定期檢查及保養,及時更換破損器件,防止絕緣老化、接觸不良、過負荷等因素引發事故。禁止在一個插座或移動插線闆上插用多個用電負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電熱裝置。

(五)實驗室内應警惕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尤需注意。

(六)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戴絕緣膠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将電線與人體分離後,再實施搶救。

(七)空調、電熱器、計算機、飲水機等設備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确需過夜或連續運行的設備,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使用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隐患及時清除,較大隐患應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并做好防護措施。

(二)各單位應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規範的安裝使用場所;并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盜、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和防洩密等安全技術措施;重型儀器設備的安裝必須考慮樓闆的承重能力,一般應安裝在建築首層。

(三)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有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校驗、校準和維護保養,并做好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應注意貴重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水、停電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應裝置防雷設施以保證雷雨天氣時儀器設備的安全;遇極端惡劣天氣不适宜開機時,應停止儀器設備的使用。

(四)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組織修複,并做好維修記錄。一般儀器設備的維修、拆卸需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由具備專業維修知識的人員進行;貴重儀器設備的維修應由生産廠家及專門維修公司進行。

(五)不得使用機械溫控類有霜或無霜型冰箱儲藏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電阻爐和冰箱(冰櫃)等附近。

(六)應選用密封電爐、加熱套(碗、闆)、水浴鍋、油浴和砂浴設備等作為化學實驗的加熱設備,嚴禁使用開放式明火電爐。

(七)對于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内機動車等特種設備,在購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按規定進行設備年檢;特種設備使用人員,必須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和考核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八)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确使用高壓氣瓶。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顔色标記;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氣瓶;氣瓶應當靠牆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傾倒措施;氣瓶應避免曝曬,遠離熱源、腐蝕性材料和潛在的沖擊,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門廳,以防人員緊急疏散時受阻或發生其它意外事件。

(九)各實驗室應增強信息安全意識。注意保護教學科研活動中實驗技術參數、觀測數據、實驗分析結果及新的科學發現等資料,加強計算機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數據資料應定期進行備份;不得在與互聯網連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計算機上制作、傳輸和存儲保密信息。

(十)其他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中山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一)危險化學品的購置、領取、保管、使用、轉移和廢物處置等各個環節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劇毒化學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物品,應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的五雙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被盜、丢失、誤領、誤用等安全事故。

(三)對于危險氣體(如氫氣、笑氣、乙炔、乙烯、氨氣、液化石油氣、氯氣、矽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場所,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氣體管道、接頭、閥門及器具是否洩漏,配備必要的檢測與報警裝置;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氧氣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應遠離熱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場所的通風。

(四)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安裝通風裝置,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實驗室應有嚴禁煙火的警示标識,配置必要的消防、沖淋、洗眼、報警和逃生設施,并有明顯标識。

(五)不得在實驗室内存放超量化學品。各種化學品應按特性和使用頻率分類分區存放,并定期盤查,存放的化學品要有目錄清單并注明存量及盤查日期等,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或包裝物的标簽、标識要清楚。

(六)其他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中山大學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輻射安全管理

(一)核技術利用單位須取得環保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置、保管、使用、轉移、處置等各環節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性同位素應嚴格遵守五雙管理制度。

(三)輻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環保主管部門認可的輻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并通過考核,應定期接受個人劑量監測、職業體檢及再培訓。

(四)輻射工作場所須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水、防射線洩漏、防丢失和防破壞等措施;場所的入口處必須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标識牌和工作指示燈,必要時應設專人警戒,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存放場所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标識牌。

(五)輻射工作場所須做好日常的輻射監測和記錄,輻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須佩戴個人劑量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六)核技術利用單位産生的放射性廢物須按規定進行處置或送貯,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裝到其他廢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報廢處置前,須由專業人員取出放射源。

(七)其他有關輻射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中山大學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備設施、個人防護設備、材料(含防護屏障)等須符合國家相關标準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級和四級實驗室須取得國家認可資質,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應向地級以上市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二)生物安全實驗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動實驗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變更設置的,須對生物安全影響進行論證評估,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後,報學校生物安全辦公室備案。

(三)有關微生物的研究工作,應按其危害程度分類,分别在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級别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實驗室(BSL-1BSL-2BSL-3BSL-4)中進行,涉及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須在有資質的三級和四級實驗室中進行,所開展的實驗活動須按規定報國家、省級衛生或獸醫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其它有關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分别在一級和二級實驗室中進行。

(四)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按規定建立并維持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程序,對所有拟從事的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并将風險評估報告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開展新的實驗室活動前,應進行風險評估;改變經過評估的實驗室活動(包括相關的設施、設備、人員、活動範圍、管理等),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五)生物安全實驗室須按規定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實驗室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督促制度的執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組織崗前生物安全培訓與考核,必要時,建立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和免疫接種檔案。

(六)實驗室應按要求對各項活動進行記錄,對操作危險因子的行為要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記錄,嚴格按規定進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廢物處置。

(七)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的購置、領取、保存、使用、轉移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落實五雙管理制度。

(八)其他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中山大學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實驗室廢物管理

(一)實驗室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行業标準做好實驗室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質的實驗室廢物不得混裝存放。

(二)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時,須将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理列入總體施工方案中統籌考慮;涉及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在履行各種報批手續的同時,須取得經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後方能啟動,工程竣工後須通過環保主管部門驗收。

(三)放射性廢物在處理前須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污染檢測。放射性活度達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實驗室廢物進行處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廢物,要上報所在單位和學校主管部門,并由有資質單位進行回收和處置。

(四)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按化學特性分類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專用容器中,由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回收和處置。

(五)産生有害廢氣的實驗室,必須按規定要求安裝通風、排風設施,必要時應安裝廢氣吸附和處理裝置,以保持實驗室通風和空氣達标,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性廢物和醫療類廢物(包括動物殘體等)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行業标準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分類收集存放,由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回收和處置。

(七)其他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廢物管理的具體規定按《中山大學危險化學廢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安全與環保檢查制度

(一)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整改工作的監管協調單位。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記錄檢查情況;對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的實驗室,應向所在單位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時落實有效防護措施的實驗室,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責令其暫停運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各單位、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制度,須經常開展檢查和督查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隐患,檢查和整改情況應如實記錄并備查。

(三)各實驗室應落實日常檢查制度。各單位每學期應至少進行2次例行檢查,并督促落實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檢查和督查記錄需存檔備查,對需要學校有關部門協助完成整改的隐患,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提交報告。

第十九條獎懲制度

(一)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納入學校對相關單位及教職工的考核評價内容。由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工作評比活動,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整改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出現以下情況時,學校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如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對導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遵守國家、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者。

2.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者。

3.不按規定進行項目安全審核備案,或故意隐瞞實驗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冒險作業者。

5.由于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視等人為原因導緻安全隐患未及時整改,并因此釀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給國家、學校和個人造成聲譽或利益上的重大損失,甚至人員傷亡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410日起施行,由中山大學實驗室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