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處關于開展2015—2016學年度優良學風班創建工作與2014—2015學年度優良學風班評選工作的通知(轉)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5-09-23

各學院、直屬系:

       為充分調動學生自覺學習、奮發進取、立志成才的積極性,有效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學風、班風,根據《中山大學本科學生獎勵管理規定》精神,決定繼續在我校開展“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創建與評選活動。為确保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創建

       凡拟參加優良學風班評比的班級需提前一年申請創建,經過一年的創建才能參加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評選工作。請各班級于9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學院(系)提出創建申請,填寫《優良學風班創建申請表》,從申請被院(系)接受之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為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創建期。未經創建的班級不得參與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評選。各院(系)應于10月15日前對創建班級進行審核并彙總,并将《優良學風班創建彙總表》交學生處教育管理科備案。本學年的優良學風班創建活動請按照《中山大學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中所要求的内容開展。

       二、評選

      (一)評選要求

       1、評選條件按《中山大學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細則》執行,評選辦法需參照《中山大學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各院(系)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标體系的内容進行修改,如有修改,需在10月15日前報學生處教育管理科備案。

       2、各院(系)應本着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認真組織優良學風班的評選工作。各院(系)要嚴格工作制度,規範評選程序,通過多種途徑公開評選信息,集中讨論評選結果,對初評結果進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3、對班級成員有無故欠交學費或住宿費、水電費情況、2014-2015學年度有違紀現象并受處分的班級,原則上不受理其評選項目申請。

       4、為保證評選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各院(系)務必按時報送各項材料。各項申報材料須由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簽名審核、加蓋院(系)公章,以院(系)為單位在規定時間内統一報送學生處。

      (二)評選時間、程序

       1、各班級在2014年9月申報創建優良學風班的基礎上,填寫《優良學風班評選登記表》、《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登記表》,根據《中山大學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進行自評打分,并撰寫總結材料,内容包括班級的思想作風建設、凝聚力建設、學風建設、班級榮譽等方面,以上材料及相關量化考核的證明材料于9月30日前向所在院(系)報送。

       2、各院(系)需根據《中山大學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對參評班級評出綜合測評分。綜合測評分為定性考核分、量化考核分和專業教師考核分的總和。各院(系)應組織學院領導、輔導員、教師與學生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參評班級進行定性考核,成立由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對參評班級進行量化考核,并組織專業教師對班級表現予以考核,考核的教師人數需占該班級創建年度中全班參與的課程數目的一半以上,專業教師考核分取平均分。

       3、各院(系)以綜合測評分為參考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優中選優的原則,于10月15日前向學生處推薦本院(系)遴選出的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候選班級(優良學風班候選班級的名額不超過申請創建優良學風班級總數的25%,并以不超過推薦參評校優良學風班總數的10%的比例推薦參評校優良學風标兵班)。

       4、學生處根據各院(系)提交的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5、學生處召開全校優良學風标兵班評審大會,候選班級代表可配合PPT現場發表班級建設陳述,由各院(系)選派的學生代表投票,并現場公布先後名次。

       6、學生處公示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候選名單。

      (三)各學院(系)提交材料時間和要求

 

提交材料名稱

類型

提交地點

截止時間

 

《優良學風班創建彙總表》

紙質版

電子版

紙質版提交至

學生處教育管理科 (東校區行政樓A109)        電子版發送至jiaoyuguanlike@qq.com

10月15日

 
 

《優良學風班候選班級彙總表》

紙質版

電子版

 

《優良學風标兵班候選班級彙總表》

 

《優良學風班評選登記表》

紙質版

 

《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登記表》

 

“優良學風标兵班”總結材料或先進事迹材料

紙質版

 

 

       發送郵件時請注明“ⅩⅩⅩ院(系)優良學風班申報材料”。

 

中山大學學生處

 2015年9月22日

 (聯系人:羅妙琪 龔婕,電話:39332204 3933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