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學生繳費規定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發布日期:2006-01-01
中山大學學生繳費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學生繳費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及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山大學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繳費方法
1、學生繳費由學校财務主管部門委托經辦銀行統一劃扣和委托辦學單位統一代收。
2、學校财務主管部門委托經辦銀行為每位學生開立個人銀行卡,該銀行卡用于學生在校期間存入應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領取各項獎、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報酬,并與校園IC卡實現業務綁定。學生領取銀行卡後應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銷戶,如不慎遺失,應及時到所在校區相關的銀行辦理挂失及重新開戶手續,并到各校區财務部門作書面登記。
3、學生繳費由學校财務主管部門委托經辦銀行從學生個人銀行卡上統一劃扣。個别繳費或在規定時間以外補繳費用的學生,可用現金或非現金(如POS機刷卡、支票、彙款)繳交。部分自籌經費、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費,經委托單位或指導老師批準,可以通過校内轉賬的形式在橫向科研經費中列支。學校财務主管部門在開學注冊前三個工作日将學生完費名單及時反饋到各相關部門和教學單位,作為學生報到注冊的依據。
4、學生應按繳費要求,于新學年開學報到前10天到當地銀行辦理應繳費用的彙(存)款手續。已成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将住宿費足額彙(存)入個人銀行卡。學校财務主管部門委托經辦銀行在每年八月二十日(周六、日順延)開始劃扣費用。為保證應繳費用劃扣成功,學生不能随意支取總費用額度以内的金額。在開學後15個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繳費的學生應及時與學校财務主管部門聯系,查明原因并辦理繳費和注冊手續。
二、收費票據
學校财務主管部門使用财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教育收費收據,并根據銀行劃扣信息打印收費收據,統一發至各院、系,由各院、系發給每位學生。
收費收據作為學校收費和學生退費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學生應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三、住宿費
學生在學期間的住宿變動情況由學生宿舍主管部門在變動後10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學校财務主管部門,以便财務主管部門及時調整收費标準。未經批準自行調整宿舍及未辦理退宿手續的學生,按原住宿公寓标準全額繳納住宿費,并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退費
1、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教财[2006]2号)規定,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後,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根據學生實際在校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
2、辦理手續
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系審批,經教學主管部門批複後到學校财務主管部門辦理。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收費收據原件。
3、因調整專業或調整宿舍等原因導緻已繳費用超過應繳費用,超額部分轉下學年抵繳下學年應繳費用(畢業班學生憑已繳費用收據原件直接退還)。
五、休學及複學
學生因故休學後複學,按以下情況辦理:
1、本學年已交清學費、住宿費的學生,若中途因故休學,複學并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其收費按複學所在年級的标準執行,但應扣除已交學費、住宿費,并補足差額。未辦理退宿手續者,複學後按住宿标準交納住宿費,休學前已交住宿費不退還。
2、本學年已繳清學費、住宿費的學生,若中途因故休學,複學并随原所在年級學習的學生,不再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未辦理退宿手續者,複學後按住宿标準交納住宿費,休學前已交住宿費不退還。
六、延讀
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未取得畢業規定學分的本科生,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以完成主修專業課程。延讀學生的收費标準随原所在年級按學期或學年繳納學費。延讀期間需要由學校安排住宿的學生必須提前到宿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按 “先交費、後入住”的管理制度辦理住宿。
六、緩交學費的條件、程序和原則
1、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突發事故,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内繳清學費的,可以申請緩交(住宿費不能緩交)。
2、程序
(1)本科生在開學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學生緩交學費申請表,并提供學生家長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有效證明,經學院或系主管領導審核并簽字蓋章,報學生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後,到财務主管部門辦理緩交手續。
(2)自籌經費或委托培養類研究生申請緩交學費的,需經研究生院按規定程序審批,報學校财務主管部門備案。
3、經批準緩交學生的學費,須在批準緩交的期限内交清。否則,按無故拖欠學費處理。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提出緩交學費申請的同時,應及時按照《中山大學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管理規定》申請納入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須主動辦理有關手續,待助學貸款到位後,用助學貸款抵交學費。助學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或貸款額不足的學生,必須在當年度内繳清應繳費用,學校可将其所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等款項優先用于償還學雜費。
七、欠費處理
凡未在規定期限内繳清學雜費且未及時辦理緩交學費手續,以及未在緩交期限内繳清欠費的學生按以下管理辦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1号令第十條規定,未按學校規定繳清學費的學生在辦理學年注冊時,不予注冊;
(二)預科生考取本科學生,未繳清預科學習階段學費以前,不予發放錄取通知書;
(三)未繳清學費、住宿費的研究生,暫緩撥付研究生業務費,暫緩參加論文答辯;
(四)對無故欠費的學生,學校将在校内一定範圍内予以公示;
(五)暫緩發放畢業證和學位證,在結清應繳費用前,畢業證和學位證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