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2008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不予資助項目複審申請程序和受理審查工作流程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發布日期:2008-09-16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已經公布了2008年度集中受理的各類項目的評審結果。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項目申請人如對不予資助決定有異議,可向我委提出複審申請,現将申請複審的注意事項和工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 注意事項:
  按照《條例》規定,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的理由。
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可随時查看本單位人員複審申請的提交與處理結果。
  (二) 提出複審申請
  不予資助項目的申請人可在9月22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對不予資助決定提出複審申請:
  1.向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索取用戶名和密碼,用于登錄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簡稱ISIS系統)。
  2.登錄ISIS系統,在線填寫複審申請表,然後直接提交并确認。
  3.在ISIS系統提交電子申請表後須打印1份紙質申請表并保證二者内容一緻,本人簽字後以特快專遞方式于9月22日前寄送相關科學部綜合處(以郵戳日期為準)。
  4.自然科學基金委在9月22日下午4:00關閉複審申請登錄系統。
  (三)受理複審申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各科學部負責受理複審申請。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複審申請不予受理:
  ● 對評審專家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提出複審申請的;
  ● 非項目申請人提出複審申請的;
  ● 提交紙質複審申請表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 複審申請手續不全的(複審申請表在ISIS系統未提交、缺紙質複審申請表或本人未簽字等)
  對不予受理的複審申請,由科學部通知要求複審的申請人。
  (四)審查複審申請
  1.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負責審查受理的複審申請,審查依據是《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
  2.經審查,認為不予資助的決定符合《條例》規定、評審程序符合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的,維持原決定;認為原決定有誤、評審程序存在瑕疵的,撤銷原決定并進行重新評審。
  3.按照《條例》規定,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在11月21日之前,将複審審查結果以公函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他類型項目不予資助的複審工作程序參照此流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