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1088vip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院實驗動物的生物安全管理,防範生物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生命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校園環境和公共環境安全,依據《中山大學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大設備〔2019〕6号),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确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産、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凡在學院内開展教學、科研工作并涉及實驗動物生産和實驗的科研實驗室、教學實驗室、附屬單位(以下簡稱“動物實驗室”或“實驗室”)和相關人員,均适用本細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院是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的管理部門。
1.負責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落實。
2.負責統籌和規劃學院動物實驗室建設布局,對拟新建、改建、擴建動物實驗室的建設規劃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以及統籌與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相關的實驗室建設方案風險評估和審核。
3.負責指導、監督實驗室消防和治安防範、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安全檢查和事故處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院是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單位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以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組織制定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相關建設項目和實驗項目的風險評估以及高風險性項目的申報、組織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安全檢查和事故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涉及實驗動物的實驗室是本實驗室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落實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以及學院、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實驗室動物實驗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建立實驗動物相關安全檔案,進行本實驗室相關建設項目和實驗項目的風險預估和申報,落實實驗室教育培訓、安全檢查、生物廢物分類收集和事故處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生産和使用許可
第七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及廣東省有關實驗動物管理的相關法規,實行實驗動物生産和使用許可制度。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保種、繁育、生産、供應和運輸等工作的實驗室,必須取得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核發的《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 利用實驗動物從事研究活動的實驗室,必須取得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核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關工作,并且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動物實驗工作。
第十條 學院動物實驗室新建、許可證延續和變更按照《中山大學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執行。相關單位申請、延續、變更實驗動物許可證必須嚴格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涉及實驗動物的各實驗室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飼育人員。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規程。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引入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種子必須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标準,并持有效的質量檢測報告和引種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必須來自具有《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的單位,并附《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明》。
嚴禁從無證的單位和個人或從農貿市場購買動物作為實驗動物。
第十四條 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必須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供應方或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十五條 從國内外引入需作為無特定病原體(SPF)級種源飼養的遺傳修飾動物和各類模式動物必須經過隔離觀察、檢疫或生物淨化,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不得從疫區引進動物。
第十七條 因教學、科研需要拟采用經濟動物或觀賞動物開展教學或科研實驗,需由項目負責人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評估無人畜共患病風險,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後方可進行。嚴禁未經生物安全評估與備案,擅自采用非實驗動物開展教學、科研實驗。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飼育和防疫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域,并進行嚴格隔離。實驗動物飼育室和實驗室應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采用國内外認可的品種、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證書。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的來源,不同的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
第二十一條 國家根據實驗動物所攜帶微生物的情況,将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标準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标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标準并經滅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幹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
第二十四條 實驗動物必須飼喂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黴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用于飼喂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鮮。
第二十五條 凡用于病原體感染、化學有毒物質或放射性實驗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生物安全等級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飼養和管理。從事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研究、飼育和應用等工作,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實驗室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六章 實驗動物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應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産的制品不得使用。應用實驗動物的實驗室應接受學院、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使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按照使用許可證許可範圍,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供應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無下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一)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确切名稱;
(二)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九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三十條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實驗、檢測以及以實驗動物為材料和載體生産産品等活動時,應當使用具有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的單位生産的符合标準要求的實驗動物,并且在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場所内進行相關活動。違反上述規定進行的科學研究、實驗、檢定、評價的結果無效,相關的科研項目不得驗收、鑒定、評獎。教學示教使用實驗動物的,在保證公共衛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場所内進行。
第三十一條 動物實驗環境設施應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的等級标準。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特殊要求的實驗,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從事高緻病性病原體動物實驗活動,必須在生物安全防護級别達三級及以上的高級别生物安全實驗室内開展。
第三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相關工作的人員應樹立疾病預防及控制意識,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防控意識,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原則上不得與家養動物接觸。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涉及動物實驗的實驗室應負責相應設施及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消毒、滅菌;控制設施内物品、空氣等達到潔淨或無菌程度;防止昆蟲、野鼠等動物進入實驗室,或實驗動物外逃;嚴防疾病傳入動物飼養設施,杜絕人畜共患病發生。
第三十四條 涉及動物實驗的廢棄物,必須按照醫療廢棄物分類标準,進行分類收集;涉及感染性動物實驗的廢棄物須先進行消毒滅菌處理,按相關規定包裝、暫存,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統一回收及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五條 實驗動物發生疾病或異常死亡時,實驗室應及時查明原因,根據情況妥善處理,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六條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實驗室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别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區域采取嚴格消毒措施。同時,實驗室應立即逐級報告學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和醫院管理處;學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逐級報告學校領導、上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以及當地牧畜獸醫主管部門、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防止疫病蔓延。發生人畜共患病時,還需對有關人員要進行嚴格檢疫、監護和預防治療,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學院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是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各相關實驗室和人員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生物安全職責、違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将按照學院、學校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追責;對導緻重大生物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紀的,由學校依照有關黨紀法規和學校規定作出處理,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的,按照有關黨紀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有關部門、單位及領導人員實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國家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學院各實驗室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太阳集团1088vip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