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2019〕18号關于印發《太阳集团1088vip青年教師培育項目組織遴選與中後期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中心、實驗室:
為貫徹中山大學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實施試行辦法(中大辦[2010]2号)的有關規定,加強我院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青年教師培育項目科學、高效的使用與管理,經2019年第10次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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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5日
太阳集团1088vip青年教師培育項目組織遴選與中後期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山大學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實施試行辦法(中大辦[2010]2号)的有關規定,加強我院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青年教師培育項目(以下稱青年教師培育項目)科學、高效的使用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章 項目的組織與管理
第二條 科學研究院下達每年青年教師培育項目預算控制數至學院,具體資助範圍、對象、限定條件、資助年限等以當年科研院下發的申報通知為準。後由學院組織遴選推薦至科學研究院複核、公示、确定立項項目後報批、撥付經費。項目立項後由學院自行建檔并進行中後期管理工作。
第三條 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青年教師培育項目實施堅持:(1)立足全院未來的科研發展,統籌考慮,統一安排,統一管理;(2)堅持支持青年教師、支持重點科研發展方向相結合;(3)注重支持項目與資助工作績效相結合,加快青年教師的培養與學院科研特色的培育;(4)堅持自由選題、重點支持與學院優勢學科發展相結合;(5)遵循“自主選題、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的立項原則。
第四條 學院成立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領導小組,負責基本科研業務費實施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學院院長、書記、分管副院長及其他相關教授代表等組成。學院科研辦公室作為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學校财務與國資管理處負責項目的經費管理。
第五條 項目申報采用自由申請,學院科研辦公室負責申請項目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于不具備申請條件、不符合資助範圍的項目,不提交下一輪評審。
第六條 進入下一輪評審的項目,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由科研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資助項目建議,并院内公示和黨政聯席會通過後,報科研院複核、批複。
1、專家選取規則 專家選取主要來自當次申報相關領域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奇數專家組成,避開各申報人員如專職科研人員的合作導師等,并視情形邀請相關領域校外專家。
2、評審形式 根據申報數量及下發的名額,采用函評或會議評審方式。主要考察申報項目以下方面要素進行評分:
- 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及意義;
- 項目的創新點;
- 拟開展的研究内容;
- 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 研究基礎(個人簡介、研究條件等)等。
根據專家的評分結果及立項建議,“建議立項”數均超過半數者按得分高低排序、公示,公示期内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異議,報送科學研究院。
第七條 對批準新立項的項目,項目申請書作為立項的依據,一般不得變動。确需變動,需報學院及學校項目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青年教師培育項目資助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标準進行經費預算,按預算使用項目經費,确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條 學院科研辦公室配合學校加強青年教師培育項目資助項目的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對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年度安排預算、核撥經費。對于經費使用緩慢或使用不合理項目将緩撥經費或停撥經費。當年撥款經費年底未使用或未用完,均予以收回。
第十條 青年教師培育項目開支範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圖書資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數據采集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等。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時單獨列示,按計劃開支。
第十一條 青年教師培育項目經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償還學校債務,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四章 考核與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項目計劃開展研究工作,并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交項目年度報告或結題報告;學院科研管理部門配合科學研究院将在項目執行的第二年年底組織對資助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對執行進度緩慢的或經費使用不合理的項目,将緩撥經費或停撥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實施計劃、提前結題或延長年限、調整經費預算等變動,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如項目負責人為專職科研編制或博士後,合作導師應為第二負責人,确保項目執行完畢。學院項目的中止率會影響本單位青年培育項目預算額度的分配。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視情況終止項目,并退還剩餘經費:
(一)項目負責人出國逾期不歸導緻研究工作無法開展的;
(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期間,因故調離學校的;
(三)因不可抗力緻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期間,有出國任務的,時間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者,應事先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對該負責人暫停項目經費的使用,待回國後繼續執行。
第十六條 确認終止的項目,項目管理部門應下達項目終止通知書。自通知書下達之日起,學校财務部門凍結其賬戶,并于1個月内對賬目和資産進行清理,剩餘經費收回學校青年教師培育項目賬戶繼續用于資助新項目。
第十七條 青年教師培育項目應當在到期前1個月,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統一向科學研究院提出驗收申請。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期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和經費決算等相關材料。逾期不能結題驗收的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前3個月向項目管理部門申請延期,并按程序履行延期手續審批。
第五章 成果和資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研究報告、工具書、電腦軟件、技術文件、專利、成果報道等,成果應在顯著位置注明“中山大學高校青年教師培育項目專項資金資助”及項目編号。
第十九條 使用青年教師培育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中山大學資産管理範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太阳集团1088vip
2019-07-01